今天的关键词学习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以营利和分配利润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对股东或者其他投资者来说是营利性法人。营利性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颁发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营利法人成立日期。第七十八条依照第一条设立的营利法人,登记机关应当向营利法人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营利法人成立日期。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第八十条营利法人设最高机关。最高机关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察机构成员的职权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察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关行使召集最高机关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职权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法人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载明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由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立监事会、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其履行职责的职权。由法人的行政机关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并享有法人章程规定的职权。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立监事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对法人财务的检查权。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法人职责的情况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投资者不得滥用投资者权利,损害该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滥用投资者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投资者不得滥用投资者权利损害该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滥用投资者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投资者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或者投资者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造成法人债权人利益严重损害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营利法人的投资者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投资者的有限损害责任。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因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营利性法人的控股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最高机关、执行机关按照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投资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不影响该营利法人与善意相对人依据该决议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作出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决议,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营利法人与其善意相对人依据本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恪守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更多精彩内容请查看:北大法宝英文库未完待续,持续更新~~
本文声明,本文仅供交流之用,不代表法宝学校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例/事件等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