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都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或者父母之一为中国公民的人,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中国公民,在国外出生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具有中国国籍。即使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也不得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在中国定居、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
第七条外国人、无国籍人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在中国有住所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取得中国国籍;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中国公民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并经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亲属。
2. 居住在外国的人。
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撤销中国国籍的申请经批准后,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放弃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可以因正当理由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具有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取得、丧失或者恢复中国国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但第九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如果您未满18 岁,您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代表您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是境内当地市、县公安局和中国驻外使领馆。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批准后,公安部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取得或者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由今日头条转载,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本站编辑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