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海事安全委员会MSC93会议批准的《1974年SOLAS公约及其相关强制性文书修正案生效指南》(MSC.1/Circular.1481),SOLAS公约及相关强制性规则的修正案按四年周期计划生效。四年周期计划涵盖了SOLAS公约有关海上安全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救生设备、通信和导航设备以及船舶结构设计要求,并包括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文书/规则。然而,本生效指南不适用于不断更新(例如每年或每两年)的ESP 规则、IMDG 规则和IMSBC 规则,以及《IBC规则》 第17 章中包含的内容和《IGC规则》第19章有关货物清单的规定。
1974年SOLAS公约修正案生效的第一个四年周期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1日。同时规定,7月1日之前通过的修正案, 2018年,除特殊情况外,不早于2020年1月1日(提前一年半)生效,以此类推。具体有效期见下图。目前已进入第二周期,这意味着从2024年1月1日起,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通过的大量修正案将生效。
图1 SOLAS公约及其相关强制性文书修正案的有效期
本文主要对SOLAS公约的相关修正案以及2024年生效的相关强制性规则的修正案进行解读和分析,包括:
1)船舶系泊安全; 2)水密完整性和稳定性; 3)除散货船、油轮以外的多罐货船水位探测器; 4)消防安全规定; 5)救生艇和救助艇的新规定; 6) GMDSS 现代化;7) 载运工业人员的船舶的安全。
船舶系泊安全
系泊作业是船舶作业中常见的作业之一。对于经常挂靠港口的船舶来说,系泊操作是船员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型船舶的设计优化了船舶性能,然而船舶系泊系统的开发和设计并没有完全跟上船舶发展的步伐。尽管系泊作业方案在安全作业和人员健康保护方面做出了一些改进,但实践表明,船员在作业过程中仍面临巨大风险,船员伤亡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2020年11月海事安全委员会MSC102会议通过MSC.474(102)号决议通过了SOLAS第II-1/3-8条修正案,并同时批准了一系列实施指南。这些修正案和指南自2024 年1 月1 日起生效,将对系泊和拖曳装置的设计、选择、检查、维护和更换提出新的安全要求。表1 总结了SOLAS 第II-1/3-8 条的应用。
表1 SOLAS公约第II-1/3-8条适用概要
注1: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是指龙骨或类似建造日期在2007年1月1日及以后的船舶;注2:2024年1月1日建造的船舶是指:1 2024年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2 2024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无建造合同的船舶;或.3 2027 年1 月1 日或之后交付的船舶。注3:指所有新船和现有船舶。本条包含现有船舶(包括2007年之前建造的船舶)的可追溯性要求;注4:MSC.1/Circ.1175-《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注5:MSC.1/Circ.1175/Rev.1-《经修订的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注6:MSC.1/Circ.1619-《安全系泊的系泊布置设计和合适的系泊设备和附件选取指南》;注7:MSC.1/Circ.1620-《系泊设备(包括系泊索)的检查和维护指南》。
水密完整性
2009 年《SOLAS 公约》引入概率损伤稳定性时,对SOLAS 第II-1 章的各个部分进行了一些修订。然而,SOLAS 第II-1 章B-1 至B-4 部分规定的水密完整性要求进行了修订。它没有包含概率损坏稳定性背后的原理。为了保持SOLAS 第II-1 章B 和B-1 部分中的概率破损稳性要求与B-2 至B-4 部分中的水密完整性要求的一致性,海事安全委员会2020 年11 月MSC102 会议通过了MSC.474(102)号决议对SOLAS公约第II-1章B-1~B-4部分进行了修改,并通过了《经修订的SOLAS第II-1章分舱与破损稳性规则的解释性说明》号决议(MSC.429(98)/Rev.1和Rev.2决议) )。该修正案适用于2024 年1 月1 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
表2总结了MSC.474(102)决议对SOLAS公约II-1/B-1至B-4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表2 SOLAS公约II-1/B-1至B-4修订主要内容介绍
除散货船和油轮外的多罐货船的水位探测器
2015年10月,一艘载有33人的滚装集装箱船“El Faro”(1974年建造)因飓风在海上失踪,导致33名船员死亡。 “埃尔法罗”轮事故调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该船货舱不需要按照公约配备水位探测器,无法对船内进水进行预警。货舱内发生事故,船员未能采取快速反应措施。为此,2021年5月召开的海事安全委员会MSC103会议通过了对SOLAS公约第II-1章的修正案,决议为MSC.482(103),增加了“II-1/25-1散货船和油轮” 《除“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多舱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水位探测器》规定,除散货船和油轮以外的多舱货船建造的或2024 年1 月1 日之后(船舶适用日期详见MSC.1/Circ.1673) 每个用于装载干货的货舱均应安装水位探测器。针对完全位于干舷甲板以上的货舱,以提高除散货船和油轮以外的多罐货船的安全水平,国际海事组织也相应修订了水位探测器的性能标准,并于2017年通过了《安装在适用SOLAS第II-1/25、第II-1/25-1和第XII/12的船舶上水位探测器性能标准》。 MSC105 会议通过了MSC.188(79)/Rev.2 号决议。
根据新的SOLAS公约II-1/25-1,散货船和油轮以外的多舱货船的货舱水位探测器应能够在所示条件下在驾驶台发出两种听觉和视觉警报如下图2所示。
图2 水位探测器报警示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与SOLAS公约II-1/25和XII/12中的水位探测器不同,II-1/25-1.3还规定舱底水泵送服务于SOLAS公约II-1/35-1的要求。安装在货舱舱底水井或其他合适位置的舱底水位传感器(即货舱舱底水井高位报警器)可用来代替高度不小于0.3m(即图中右侧)的水位探测器。 2)。
消防安全规则
(1)惰性气体系统“前方”的澄清
考虑到惰性气体发生器通常位于船尾;货油舱位于油轮的前部;惰性气体从惰性气体发生器流向货舱,因此《FSS规则》第15章第2.2.3.2.1、2.2.3.2.6段中的术语“forward of”应理解为“downstream” 。为了避免对传感器安装可能产生的误解,2019年6月海事安全委员会MSC101会议经过小幅修改通过了MSC.457(101)号决议,修改了FSS规则第15章的上述规定,并修改了“前向”一词。 “of)”修改为“downstream of”。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新船和现有船舶(系统修改时)。
(2)火灾报警探测系统的故障隔离
在决定在货船或客船的客舱阳台上安装哪种类型的可识别系统时,需要在与增强船舶安全性之间进行权衡时考虑不同类型故障隔离的成本和复杂性。经MSC.311(88)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9章2.1.6.1删除了MSC.98(73)决议2.1.4.1中“环路”的概念,即新修订的要求FSS Code可一一识别。该系统需要为每个探测器配备一个隔离器。然而,对于货船和客船的阳台,布置分区识别系统或单独识别系统是安全的,但要求在这些区域安装单独识别系统,并且还需要每个探测器,显然隔离所有故障是不合理的,而且这种设计也会增加复杂性和经济成本。为此,海事安全委员会MSC103通过MSC.484(103)号决议通过了FSS规则第9章的修正案。此次修正案适当降低了货船和客船起居阳台安装个人识别系统的要求,只要失效不会导致整个等效分区失效,就满足要求。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新船和现有船舶(当检测系统进行修改时)。
救生
(1)船速不超过5节时的救生艇着舰试验
1974 年SOLAS 公约第III/33.2 条、LSA 规则4.4.1.3.2 以及修订后的MSC.81(70) 决议第2 部分第5.4 段均未明确救生艇跌落试验不适用于船舶自由航行的情况。速度不超过5节。将救生艇降落。考虑到静水中船速不超过5节时自由落体救生艇的下水不会对下水装置施加额外的动载荷,不会造成额外的风险,海事安全委员会MSC103通过了决议MSC.482(103) SOLAS第III/33.2条修正案规定,跌落试验仅适用于吊艇架降落的救生艇,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主管当局也可提前实施)。为了实现一致性,海事安全委员会还以MSC.485(103)号决议通过了LSA规则4.4.1.3.2的修正案,以MSC.488(103)号决议修改了MSC.81(70)号决议。如果主管部门在没有特别指示的情况下自愿提前实施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自由落体救生艇无需在母船静水中以不超过5节的速度进行着陆试验。
(2) 救生艇附件及桨
考虑到救生艇的双独立螺旋桨在操纵性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冗余性,因此无需为其配备桨,但在单推进系统工作时应保证足够的操纵性。为此,海事安全委员会MSC101以MSC.459(101)号决议通过了LSA规则4.4.8.1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新规定明确,配备两个独立推进系统的救生艇(包括两台独立的游艇发动机、轴系、油箱、管道系统和任何其他相关辅助设备),无需为其配件配备桨。
(3)货船专用救助艇手动登陆
LSA规则6.1.1.3规定,下水设备不得依靠重力或任何独立于船舶动力的储存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方式来下水救生艇或救助艇。根据SOLAS第一章第5条的等效要求,一些缔约国政府可以接受手动救援艇等效符合LSA规则6.1.1.3的要求。然而,各主管部门接受的等效性要求并不完全一致。为了便于LSA规则6.1.1.3的统一实施,考虑到SOLAS第III/23条要求救助艇应安排从客船的积载位置直接登船和下水,且第III/33条要求货船上的救生艇装置应能够直接从积载地点进行安排。登岸、海事安全委员会MSC101以MSC.459(101)号决议通过了LSA规则6.1.1.3的修正案,要求在装备齐全的状态下(配备有救生艇)货船上配备专用救助艇(不兼作救生艇)艇用发动机,但救助艇重量不超过700kg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救助艇着陆设备无需配备储存机械动力:
.1 单人可手动将救助艇从存放位置提升并旋转至登乘位置;2 当最大曲柄半径为350mm时,曲柄上的操作力不超过160N;3 设有足够强度的装置(如防摇绳),将救助艇附着并停泊于船舷,以便人员安全登船。
本要求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及之后安装在货船上的专用救助艇。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 现代化
随着通信技术向集成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快速发展,一些IMO强制要求的技术已经被淘汰。另一方面,尽管现代通信方式已被广泛使用,但它们并未得到公约现行GMDSS要求的认可。为了改变这一状况,IMO于2012年正式启动了计划外项目“GMDSS审查和现代化”,与IMO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海上无线电通信联合专家组(JEG)合作开展工作。经过多年审议,海事安全委员会MSC105会议于2022年5月通过了1974年SOLAS公约GMDSS的相关修正案,决议为MSC.496(105),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在船舶上的无线电设备。新SOLAS公约第四章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
(1)将A3海区定义中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对地静止卫星”修改为“经批准的由船载船舶地面站支持的移动卫星”的覆盖范围; (2)改变SOLAS公约第III/6条中VHF甚至VHF的覆盖范围,将高频和SART搜救定位装置的相关要求转移到SOLAS第IV/7条中。这两种设备不再记录在设备安全证书中,而是记录在无线电安全证书中; (3)A1海区不再接受VHF-EPIRB取代卫星EPIRB; MF/HF无线电设备将不再归类为A3海区的设备,仅适用于A4海区; (四)修改本章安排结构,由原来的多级海域设备配置改为规定单项海域设备要求、实施时结合相关海域使用等; (5)删除第IV/15条“维护要求”中的脚注,由船旗国自行决定; (六)删除国家发展政策的相关要求。
海事安全委员会还同步修订了1974年SOLAS公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核能)货船安全证书、(核能)客船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包括设备记录),删除了相关信息关于救生设备项目涉及的无线电设备。要求。此外,1974年SOLAS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 HSC规则和2000 HSC规则)、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1983/2008 SPS规则)和《移动钻井平台构造与设备规范》(1979/1989/2009 MODU规则)与相关证书中无线电相关规定一起协调修订。这些新规定将于2024 年1 月1 日生效。
载运工业人员的船舶的安全
为了解决海上工业活动中日益增长的人员安全问题,海事安全委员会MSC105会议通过了MSC.521(105)号决议。 SOLAS公约第十五章规定了载运工业人员船舶的要求,适用于载运12名以上工业人员的船舶。对于货船和高速货船,修订计划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新章和安全转移,为载运工业人员的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和操作制定了国际统一标准。详情请参见“即将生效的《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