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圆||元代的量制政策和量制运用——兼考元省斛与南宋文思院斛之换算关系 | 202006-62(总第1341期)

新闻资讯2024-06-11 08:06小乐

李春圆||元代的量制政策和量制运用——兼考元省斛与南宋文思院斛之换算关系 | 202006-62(总第13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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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史是涉及经济史、科技史等领域的重要基础课题。对于元代的计量制度,学界学者早已有研究。尤其是郭正中对元代石斛兰的“量大”和种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论述,但重点还是在技术测量值和器皿类型上。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度量衡在政府财政和私人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同样重要,但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专门讨论。元朝政府是如何颁布和推广官方度量衡制度的,在多大程度上产生了规范作用?传统中国的“地方”度量衡是复杂多样的。人们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如何处理自己与官方制度的关系?阐明上述问题不仅有助于元代经济金融史的研究,而且有助于我们从一个侧面了解元代国家的一些特征。本文从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出发,考察元朝的数量政策以及官民对数量制度的运用。另外,从数量体系应用的角度重新审视历史资料,我们还可以验证元盛石斛与南宋文思元石斛之间的换算关系。

1、官方配额制度的颁布和推广

据记载《元史》,中通二年(1261年)八月,“称量授石斛”。这是现有史料中,元朝政府首次正式颁布标准计量制度。忽必烈之前的前四可汗时期,虽然缺乏明确的史料,但似乎应该根据财政收支的实际需要,采取某种标准的计量制度。通过比较不同语言文献中使用的量词,松井认为蒙古帝国在其统治范围内实行统一度量衡的政策,其中还包括石、斗、升、母等粮食计量单位。松井泰使用的有明确日期的史料都是1260年以后的,还不能非常准确地解释蒙古前四可汗的情况。

《元史》中第二次政府颁布数量制度是在元朝十三年(1276年)五月初六提到的。当时,元朝刚刚征服南宋。《元史》 在此记载之前,已有五月初一“伯颜以宋为上都君”的记载。 《祭月都》等信息;紧接着,有“宋学生四十六人入京”的记载。从上下文来看,这次“测量”似乎是为了将元朝在北方实行的度量衡制度延伸到长江以南。

不过,元朝政府一开始并没有积极利用官方标准来规范民间数量计量的使用。元朝五年(1268年)前后,监察御史王允也特别提出建议:“今人升迁尺度、统治者有异,过去虽有禁令,分部,从此不再有法器,由吏部制印,发给州县,整体施行。”这说明元朝政府此前曾对私量制度“出境”下过“禁令”,但没有认真执行,没有向政府下达。标准测量仪器(“法物”)在民间普及。据史料记载,虽然一些地方官员对此事热心,但影响力应该很有限。

大约从元朝二十年(1283年)开始,元朝政府陆续颁布法令,推行标准计量制度。 《元史》中记载,今年五月,“以御史中丞崔裕之言……,颁布宋文思源小口石斛”,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关于此事,《元典章》中保存有更详细的官方文档。元二十年《御史中城辽》记载:“诉讼用的石斛台,底窄面宽……宋代用的文思源石斛台,用在诉讼时用的石斛台。”腹部,口大口窄,难作弊,今可比附式,制新石斛,发行于世。”由此可见,当时元代官石斛的样式只是在文思源石斛“大腹窄口”的优点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官方文件还提到,新石斛样品“被皇帝亲见”后,中书省署下文“责令工部制作圆石斛十枚……”,要求各省、宣威各部门制作他们根据样品。调查印章是有烙印的,适合实际使用。”如果不能用新式官方措施处理违法行为,就必须接受“各路、各检察院”的监督检查。

此后,元朝政府就民间使用不标准度量衡问题颁布了许多官方文件。其中两件较为完整,保存于《元典章》。一件为元二十三年(1286年)中书生。发往各省的讯息(简称“中书省讯息”),另一则是皇庆元年(1312年)袁州路收到的来自江西省的渣滓(简称“江西省渣滓”) 。从这两份官方文件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首先,中书省咨文指出,“首先,各店主家中所用的量尺、水桶等秤,均不依法依规,按法律、法规缴纳,是在中国制造的。”按照官方的意见也是如此。”在此之前,政府曾发布过官方文件来规范私人度量衡,这次只是重申了这一点。

第二,总署直接负责规范民间度量衡制度。他们负责铸造和推广标准度量衡(“按官方规定使用”),并查处非法度量衡(“将作为标准度量衡”)。那些不按照法律规定称重石斛斗的人将立即被官员拘留并销毁。”)

第三,各省区推行数量制的基础是“省部级抽样减少制度”,但抽样制度并不只有一种。元代二十年的官方文献中就提到了石斛,江西盛渣子这里也提到了“铁生豆、小口放胡”。由此可见,元朝借用文思源石斛兰的主要是“腹大、口窄”的优点。至于器皿的具体形状(如圆形、方形等),则是灵活的。

第四,江西查子引用的吉安路公文中,有“禁止使用南宋,但有大小不一的野蛮桶”的句子,这表明元朝政府已明确禁止使用南宋的木桶。民间沿用南宋的计量制度。

第五,两个文件都把摆地摊作为推动政策的主要抓手。 “有商家和其他商家私自使用,或者进出规模不同。” “电斗斗秤必须作为官方合法物品使用”,严禁“私人制造电斗斗秤”。这说明元朝政府对规范私人度量衡的重点主要是在商业交易领域。

《元史·刑法志》包含两个关于度量衡制度的规定。第一个是针对仓库官员的。 “仓官常翻钉官枝,向百姓多收租金。主谋者将受鞭笞五十七次,同僚们一开始不知情,一旦知道,就无能为力了。”改正者三十七人,罢免其职。”第二条:其他官民:“措施不同者,处笞五十七条。县官,初犯一月俸禄,二犯二十七鞭。第三次,仍记过处分。也就是说,官员不得非法修改官方分支机构,民众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若有违法行为,不仅违法者本人受到处罚,相关同事或地方官员也将受到连带处罚。虽然《元史·刑法志》的主要史料来源是元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至至顺元年(1330年)编撰的《经世大典·宪典》,但上述第二条的内容实际上是至元二十三年。年中行省书简和仓官规定似乎是较早制定的,一直延续到文宗时期。

元末编纂的《典》第:010—30000号也有数量制度的规定。一是泰定四年(1327年),官方文献记载,随州仓官非法整修官石斛。 “因为丰收了粮食石斛……官员们把石斛贬了,只把它铲了,宽了,多收了一千二百石稻米。”其次,元至元四年(1338年)户部修订《漕运条例》,其中一项规定:“广通仓库采储石斛直销……漕运司”京城见石斛铁生藏品,眼目与校勘同。” ,方可交付装车使用。”即广通仓库接收海运粮食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校准,与标准计量器具一致后方可使用。在《至正条格》“例外”目录第25卷的“欺诈(杂法)”类别中,有一条“桶的秤不合法”,这显然是专门针对非法度量衡的规定。

可见,元朝在中央统一初期就颁布了标准计量制度,并在宋朝灭亡后推广到南方。还有法律规范政府和私营部门使用计量制度,特别是“星普”,包括禁止使用南宋旧制度。直至元末,广东宣威使僧伽那仍针对军粮分配上的弊端,“召余礼及军官,安朝,收省铁胡校,结饷”。明初江浙学者笔记曾云:“今官制,始自宋代宰相贾似道。自元前至元,中丞崔瑀称其风格。”口窄底宽,盈亏相距不远,当时就实行了,至今也没有改变。”也就是说,自元朝效仿南宋文思源颁布“小口”官方石斛型后,一直到明初,江浙地区仍在使用。

2. 政府和私营部门的量化应用

前面的讨论已经表明,官方配额制度应该广泛应用于元朝政府的财政运作中。本部分进一步明确了定量制度在税收征粮、官库收购等两个重要金融场合的应用。

我们先看税收、粮食征收的情况。元二十八年(1291年)的公文规定:“若户来送粮米入库,官须降粮米量,二收。 ”但《至正条格》记载,元十九年(1282年)二月,“于庚佐成(按、庚人)曰……(江南)失稻者,独用宋代石斛” ,并以宋代遗世代之。” “看来江南收赋粮时并没有使用元朝官方的石斛。不过,正如陈高华所指出的那样,耿仁因阿赫马案很快就被处决了。这个建议可能并没有得到执行,而且确实有更多的资料表明,元代的方法在江南的官府石斛征收中普遍采用。

元代地方志记载本朝的赋税、粮食数额时,凡是提到数量制度,都是指官制。例如大德第《元史·食货志》号载:“旧记……按秋税数……征应为2831石,六斗八升,二合二勺。本文思考石斛,按省赋税,每单位石斛1939石七斗。与古代相比,必须沦为“省石斛”。 《志文》记载,租用本州学场时,有“米者胜户”、“麦者胜户”、“斗者胜户”等字样。又引元贞二年(1296年)一份公文称:“附(本州图田)”。后来收省稻,八合七份为零。”这些都是用元代官方的“省石斛”来计量的。

志顺《昌国州图志》誊写《镇江志》及嘉定、咸春宋代税额《祥符图经》后,特别注明:“以上亦与文思园斗尺有关”。至正《镇江志》转载了《旧记》中的宋代田赋,还注释:“吾至景定数十年……(南宋)密永文思源石斛。”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编的《金陵新志》,记载了上虞县永丰等人五乡税粮条例,其中《宋咸淳年间升调安排条例》 《朝》后注“用文思源石斛”,《郭朝至元志录规例》后注“用省减房胡”。可见,最迟“元代抄录后”,江南的赋粮征收,应已普遍采用元朝官定额制度。

元初,江南的赋税、粮赋基本沿袭南宋旧额,但在具体征收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根据文思元石斛和元冠石斛的体积比。南宋旧数折算后征。例如,在《上虞五乡水利本末》中,“宋宪春”和“国潮致远”这两个税号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换算关系。另一种是使用南宋旧名额,不折算,直接用袁观虎起征。例如,大德元年(1297年),中书省文书称:“江南半数以上城市,民……现收粮石斛的数量是一又一。”比宋末文思书院收获的石斛数量还要多一半。”因此,“文思院采收的石斛数量,准许为省石斛”。这里的“江南过半城市”主要指的是江西省。由于实际税收和粮食负担增加,江西免征夏税。但无论如何,税收和粮食的征收都应该以元朝的官方计量制度为依据。所谓“停止使用石斛”的建议即使得到实施,也只是昙花一现。

包括长平仓在内的河边是政府征粮的另一大项目,按照规定,也应该采用官方的配额制度。元八年(1271年),钟书胜建议在华北真定、顺天等十州(州)以及西京、上都等地增加买卖数量,要求户部“明确公布名单,定期切利乐沧,官民互斗……要用官员降低门槛,争取升职,让双方都能接受”它。”元十九年,中书省整顿长平仓,重申进货时“官降石斛同级,须斗提”。元二十一年(1284年)户部又提出“征大都旅人采白米新粟,用元代印章烙石斛2级采收”。经中书省批准,命官至大都万司仓河卞“命仓官以元减圆石斛量而受之”。从年代上看,这里的“圆形石斛”应是元代二十年崔昱根据文思园石斛“小口”的特点铸造的省级加药器。就现有证据来看,中书省颁布的数量制度应该是元朝政府各项财政运作中通用的。

接下来,我们将简要考察公民社会生活的情况。虽然元朝政府依靠“星蒲府”在民间推行标准计量制度,但不难想象,不同地方或行业长期使用的、与官方标准不同的计量制度一定是很广泛的。元末(1264-1294年),“东平布衣”赵天临向朝廷演讲,专门谈到山东度量衡的多样性:“山东数县相隔一镇,或一条河的重量不再相同。”为此,他建议朝廷制定标准,“颁予各省,沿路分布,以为各路分属”。直到庆帝元年(1312年),江西吉安路的一份官方文件称:“此路沿河的井陉铺民宅,多有私制石斛斗、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的在宋朝灭亡后非法使用的,数量相当多。”

但随着元朝政府的推动,官额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应该被老百姓特别是“市场”社会和知识阶层所理解。 1330年至1339年间,江西龙兴路商人王大源曾两次从泉州出海。他的游记中提到,“吴地”的货币是银币和紫子。 “衣子算了一下,他有11520多,他用这些钱买了一篮子熟米250子,给官员买了一桶六升。”以官方斗米为基础换算的货币价值,体现了商团对官方配额制度的使用。元代中后期著名书画家、无锡府人倪瓒在他的《家常饮食书》中介绍了“酱油法”,云:“一粒黄籽有一个官豆,用十公斤盐和二十公斤水称重。” 。还有,郑朝末年(1341-1368年),徽州路休宁县人赵伟在给朋友的信中写道:“尊兄弟,简单易行,俗话说一月粟一官石”。投资别人的人就是诚实的。”上述例子表明,许多学者了解石斛官方配额制度,其中一些人仍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它。

相对而言,远离政府和企业的村庄,地方量化制度应该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因此,记载缴纳地租的史料中,常常出现“田园石”、“田园石斛”等词语。但在儒家领域,如政务、职事领域等需要政府干预的场合,往往会规定乡石与官石的转换关系。至顺年间(1330年—1333年),福建省抚宁府刺史张伯言集资购置府学用地。新旧田共“乡粮石”1515.4石,“官稻189石”。 “石四斗,二升五合”,估计当地乡镇制的8石相当于官制的1石(考虑到米粒的差异,乡镇大约是5石)制度为正式制度中的1士)。延佑二年(1315年),江西袁州路万载县人叶宗礼状告地方官员多收田租。诉状中提到,“农村石斛兰和石斛兰的竞争中,准官方石斛兰每米一石就是斗……农村六斗,关代石斛二斗四升”。即地方乡镇制的2.5石,官制的1石。元代中叶,江西蓟州路狱长刘荣捐资买狱地。 “买郭田乡石斛计划的人是十八石三斗,换算成九石一斗五升。”据此推算,当地乡镇制度可优惠2石。官方系统是1石。尽管这些例子表明,地方数量制度确实广泛且多样,但也表明相当一部分农村佃农已经认识到官方制度及其与地方数量制度的关系。

对于浙江两省的当地情况,宋元时期的方回和元末的孔克期都注重观察,有记录,可以用来比较和分析。据方回介绍,南宋末年(《近代》),江浙一带已有白鹤豆及各种附加斗、省斗、军粮斗等。百合斗是方回讨论各种斗系大小的基准,无疑是通用的。的。另外,在财务方面,“官仓收支以省斗、省石斛为,得七斗五升百合”,“市面买百合或一加一”。军队的后勤中,还有一斗军粮,有一卷百合。窦智胜七胜七鹤。私地租金以百合斗的形式缴纳,但更常见的方式是额外缴纳斗,“自私地收取的租金,都增加了二三”。对于元朝新的计量制度,方回只说:“大元朝改了……老百合一胡加三斗五升”,但没有提及其应用,反映出新的计量制度王朝的计量制度尚未建立。融入当地的社交生活。

且看元末宁波人、溧阳人孔克其的记载:“浙东斗尺,仍为宋制。打仗的尺子叫百合尺,比现在的官员足足有八升……家乡没有这样的东西,所以都用了。官方风格。即使到了元末,在浙东地区仍然流行斗百合,但从宜兴到溧阳的浙西地区,元朝官方的配额制度已经深入民间。这与无锡地区倪先生的说法是一致的。赞氏在家庭饮食中对“关豆”的使用是一致的。此外,孔克奇还提到,杭州还有一个七升水桶,“叫小百合……考察此制,仍有古法”。也可能是受到南宋遗制的影响。至于南宋时期主要用于财政场合的省斗和军粮斗,此时应该已经消除了。

3. 黑水城文件中发现的测量系统

前面的讨论大致说明了元代官方配额制度逐渐渗透到民间和地方配额制度仍然广泛存在两个方面。然而,由于传统文献和历史资料的分散性,无法呈现同一地理范围内不同场景下的多种配额制度的组合。黑水城出土的元代文献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

首先,有三个文件记录政府使用的测量系统或测量仪器。 Y1:第W10号是户籍文件的残片,上面提到某户的税额是“终官六斗粮”。 F21:W12号是元三十年(1293年)左右官员赃物档案。文中提到,“赃物被分成四块石头和七个桶,放在一个小仓库里”。 F249:W11号是总经理室的命令文件,要求“仓管马贤立即交一桶粮食,带到政府”。元代颁布标准计量制度和计量器具的首要目的是规范官库的收支。因此,这三份文献中的“官斗”、“帮斗”、“粮斗”应指的是伊吉乃路粮仓。使用的官方数量(仪器)。

其次,反映民间经济活动的文件最常用的计量单位是“士豆”,相关文件共有7份。我们先来看看四份贷款文件。贷款账号Y1:W11A上有3条小麦贷款记录,均写为“向市场借入一定数量的小麦”。编号为F2:W57的欠条写着“向市场借了一石麦子”,编号为F249:W18的欠条。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欠条上写有“我向市场借了五斤小麦以获取利润”,第84H·F209号欠条:W41/2339中的剩余文字包括“总统”。在城市里与小麦作战”。 “城内打斗”应该是“城内打斗”的误称。再看看另外三种非贷款工具。 F116:W98号是土地纠纷案件中记载的解决方案。其中提到,“孙展竹园耕种的土地上的三蒲式耳小麦”将被转让给他人,但该土地上现有的农作物将“磨成六蒲式耳小麦的市场”。 ”,这说明当地农业生产中,产量是按市斗计算的。F209:W59号是正正二十一年(1361年)的合伙买卖合同,其中包括“小麦按市场价每斤”和“提现到资本市场价格……每个人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准备好自己的资金”、“买酒和米”等短语,前者用小麦货币来定价其他F13:W130号是结婚证,上面提到“规定钱价为白米一石,白米一石”。 ”即聘礼的大米和小麦的价格将按等量计量。这些文献充分表明,士豆是黑水市民间经济活动中最常用的数量制度。在元代。

不过,也有两份欠条文件显示,官方战斗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进入了黑水城的民间经济生活。一份是F125:W40号,记载“我向市政府官员借了两石子和一桶小麦”,另一份是AE198 ZHi37号,记载了“我借了三吨小麦和一桶小米”。从市政府官员的桶里捞钱。” ” 这两份文件破损严重,记录也不顺利,但车牌上的“城官争斗”三字清晰完整。元代官方对民间实行配额制,注重“店家”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标准化,特别是中介的牙行,各地普遍有政府指定的“官牙”。西北偏远的黑水城也不例外,如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黑水城出土的《卖马契约》末尾的F20:W15上就有“关亚人萨黎,黎才”。F36:至正三十年(1370年)W2号合同残片,有“官亚人尔”;F277:正正三十年聘用W55号( 1370) 残身契的末尾,有“关亚人”三个字。通过这些人和其他企业,官方配额制度可以逐步进入私营经济活动。以上引用的两种欠条应以市场商家使用的“do”为依据,并符合官方规定的计量单位。但为了与传统市面的豆区别开来,就用了“市官豆”的名称。

四、元盛胡与南宋文思元胡的转换关系

关于南宋文思元石斛与元盛石斛的换算关系,陈高华列举了三份史料,得出了三个比例,郭正中列举了七份史料,得出了六种比例。面对分歧,他们没有做出选择。本文认为,文思元石斛和元盛石斛在南宋最重要的用途是税收和粮食的核算和征收,因此陈高华引用的《上虞五乡水利本末》值得特别关注。下面先对这个历史数据进行补充和扩充,然后再对其他历史数据进行一一回应。

南宋、元初,江浙两省将南宋以文嗣元胡计量的粮食数量折算为以元生火计量的数量,作为新的赋税粮指标。至正二十二年编的《上虞五乡水利本末》,详细记载了“南宋咸淳年间”和“抄至元年间的记录”上虞县五乡的两个粮食定额数字。郭朝”。咸春用文思源石斛记粮量,致远用升石斛记粮量。 “若文思源石斛米为一斗,展盛石斛米为六升,八合五勺;除去三分,实际量为“郑七分,米四升,七合九勺五份。”引号中前半句指出了南宋文思园的1斗石斛相当于元省的0.685斗石斛“永卷三分”的政策,即粮食定额换算公式。元初上虞五乡应为“元省石斛数南宋文思书院石斛数0。6850。7”。

我们用书中记载的五乡一级至四级田共19组粮食数据(新乡三级田缺失)对上述公式进行了校核,并与实际税额进行了比较。第一年以第一年的金额按公式计算。发现只有两组数据(孝义乡一类、宁远乡三类)误差接近6%,其他两组数据(永丰乡二类、宁远乡三类)误差接近6%。新兴乡一级)约为千分之一,其余十五组数据误差均小于万分之一(各乡镇一级现场数据见表1)。可见,上述粮量折算公式是可靠的,这也意味着在折算元初上虞县粮量时,南宋文思园的1石斛确实折算成了6850石。元省石斛。

前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这种换算关系可以从大德《上虞五乡水利本末》中准确地确认。史记记载:“旧志不记载收稻田,而以秋税验之……所收两千八百三十一石,六斗八升,二结合了两把勺子,这篇文章是基于庭院里的石斛兰的思想。”全省石斛的采收量总共只有1939石7斗1。 “《旧志》记载南宋实际征收的米税为文思园石斛2831.6822石。地方志编者将。换算成元生胡为1939.701石。据此计算,1石斛。”文思园的石斛正好是元生胡的0.685石,可见这是当时金融操作中常用的换算关系。

前人引用的其他史料中,有两句是:“宋代,一石为今日七斗”、“文思源石斛,石为今日七斗”,另有两句是“每斗五升准确”。今日一斗”,“(元省石斛比文思园石斛大一倍半。”由此可推知南宋文思园石斛1石相当于0.7元省石斛石,约0.667石,应为上述0.685石,方慧绪在《昌国州图志》中说:“一胡(元盛石斛)含老百合石斛加三。斗五升。”如果把“三斗五升”理解为元盛石斛的数量,据南宋文思院估算,一石石斛相当于元省石斛0.65石。也非常接近0.685 石。前贤们没有注意到,方惠曾在《古今考》中说过“江西石斛比文思园石斛更名贵,人多纳米有三奇”。这里的“三奇”也被理解为元省的石斛兰,这是比较合理的。另外,郭正中通过比较不同时代的赋税和粮食总数,引用了《嵊县尹佘公道爱碑》,得到了两组换算关系,即元省1石斛相当于1.443石,1.45石为元省石斛。南宋文思院,但这里的赋税总量与粮食的换算关系可能并不严格对应,会受到增减粮食政策的影响,所以不能算是准确的。转换价值;至于江西袁州路,曾经“与乡下石斛争量,每米一石”,根据《准官石斛四斗》的记载,得出的结论是,每米一石。元省的石斛兰相当于南宋文思园石斛兰的2.5石,直接将上述提到的元州当地的石斛兰解释为南宋文思园的官方石斛兰。

总结全文,元朝最晚在中通二年正式制定计量标准,并在元十三年晋升为原南宋。然而,元初,民间计量制度的使用并没有得到积极规范。直到元代二十年后,政府才借鉴南宋文思元胡的“小口”特点,重新铸造了标准计量器具。同时,要求地方官员以“星浦府”为主要着力点,向民间推广官员配额制。从税收征粮、官方仓储和收购等案例来看,官方配额制度在元代政府的财政活动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私营经济活动中,一方面,各种地方性的数量体系广泛存在;另一方面,官方的数量体系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被接受,特别是在距离市场和政府比较近的商人、学者和官方土地佃农中。您应该对官方配额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另外,根据元初江南的税粮金额换算数据,可以证实,南宋文思院的石斛石斛1石,相当于元省的石斛石斛0.685石。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史料中的“斛”和“斗”字往往具有计量系统和测量器具的双重含义。两者往往是二合一的,如元朝政府向民间颁发的标准量具。它本身就带有一种定量的规范。但也有不少史料仅提及器物种类。例如,元二十三年,运粮的船主向政府报告粮食损失的原因时,提到“小者战江南,大者战”。这里,还有一些人以这种方式失去食物。”所谓“小桶”和“大桶”,并不是指数量上的差异,而是指桶制造上的误差。又如南宋嘉定九年(1216年),宁国政府每石税加征六斗五升米。为此,特意制作了一个容量为六斗五升的“米耗石斛”。这是拿来用的。特殊类型的器皿是为了方便而制造的,与测量无关。类似的情况在元代可能也存在。历史上,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了各种类型的测量仪器,本文不予讨论。 (作者为厦门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原文发表于2020年第5期《松江府志》,注释略。我们郑重声明,根据编辑部举报及查处:近期,有不法机构和个人冒用《史学月刊》编辑部名义,向作者发放稿件录用文件,并收取相关费用。我们在此郑重声明:本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出版。我们不收取任何发表文章的费用。凡是冒用本刊名义收费的行为,均属于造假、诈骗行为。再次提醒作者谨慎,不要上当受骗。另外,作者若投稿,请同时发送纸质版和电子文本。详情请参见本刊投稿须知(本刊官网及“shixueyuekan”公众号有详细说明)。敬请广大读者和作者相互转告,感谢您的支持和厚爱。《史学月刊》 编辑部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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