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留学生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
申请国家公派留学的基本资格是: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具有与申请留学所在国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具有良好外语水平;身体健康。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每年应提出申请,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总直属高等学校等)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报。
二、选拔标准
选拔标准主要依据是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暂行办法。凡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简章及相应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计划、培养计划的目标和要求,具有相应的学历、年龄、外语水平等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选定的推荐人选,经教育部批准,均可成为国家公派留学候选人。
三、申请流程
申请及选派程序是:
2. 每年3月至4月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人员材料。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须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可在网上下载),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每年全国博士生招生计划批准公布之前,选派硕士留学的申请和审核工作可先行一步。待全国博士生招生计划批准公布之后,受资助人如被正式录取为博士生,有关学校和导师须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原选派硕士留学生可按照所在学校有关博士生培养方案转为博士生继续予以资助。如受资助人被录取为博士生的计划未能实现,其受资助的相应条款即行终止。
3. 每年5月向国外派出。经审核同意的国家公派留学候选人和已签署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校际交流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学校主管部门或地方教育部门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所规定的有关材料到使(领)馆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四、留学费用
1.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限内的奖学金生活费,承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回国接站费用和从驻外使(领)馆到国内指定地点的交通费。在完成规定留学期限后留学生回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奖学金资助的标准及留学生出国置办行装的费用,按教育部和国家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少数资助期限不足6个月的短期项目(包括本科生项目和高级进修生项目),留学人员应自己负担国外的食宿费用,其余所有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2. 除上述费用外,不向留学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留学人员所在国外拨发各种调查问卷等。如当地接待条件困难需在国内提供住宿的,须由留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待。各单位在受理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或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将不予资助并向有关单位提出交涉或通报。
五、留学管理
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系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身份,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
2. 外方高校对公派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术科研条件和资料;导师或课题组应提供公派留学生查阅有关资料、参与学术交流的方便;对留学生的科研工作给予评价和指导;对外方高校对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状况予以监督并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反映情况。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会同驻外机关根据留学生工作和生活情况及专家教授反馈的意见对其学习成效进行评价。
六、回国要求
公派留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国,并履行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留学期间改变中国国籍或在国外加入外国国籍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保留中国国籍,且在回国后不再享受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待遇。对由于身体健康或学习成绩等原因不能完成预定留学期限的留学人员,经驻外使(领)馆报国内派出单位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