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标准
一、留学国家与院校
国家留学基金委目前主要资助留学人员赴美、英、加、澳、德等发达国家。具体院校名单可在国家留学网查阅。
二、资助学科与专业
资助学科与专业根据国家需求与发展规划确定,每年有所侧重。每年均有文、理、工、农、医等学科的留学人员获得资助。
三、资助类别与期限
1.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2.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3. 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4. 研究生:留学期限为12-36个月。
四、资助金额与发放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留学人员申报的资助类别及留学国别,确定资助金额及发放方式。资助金额中含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具体标准参见国家留学网相关内容。
奖学金发放根据与国外接收院校的合作协议确定,一般为每月发放,总额不超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奖学金标准。
五、申请条件与流程
1.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完成受理单位规定的受理程序。
2. 申请人应符合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4. 各受理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核,材料审核合格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将本单位同一地区(指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领域(指高校学科、优势特色专业或科研单位)内申请人材料以暗号形式统一装订后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需在报送纸制材料的同时将其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一并报送。
5.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所有申请材料均需按规定由有关单位向其推荐。所有受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受理工作协议,严格执行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选拔工作“六公开”和“六不准”的规定,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推选单位应严格履行推荐审核程序,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的通知所确定的选拔条件和要求进行推荐。对于有指定受理单位范围的留学项目或计划,申请人须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受理单位提交申请。凡申请高级研究学者项目的申请人,其所在单位应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或教育部批准的有选派资格的高校)。直接攻读博士学位项目只受理高水平大学本科直读博士者(指在国外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中国籍学生)的申请,申请时应已具有明确的导师和研究方向。其他攻读博士学位项目不受理自费留学的博士生(持有国(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收费通知书)、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学生的申请、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副博士学位生和高级访问学者项目的申请人的申请。不得受理在国外已获得一个硕士学位后再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受理无学位的大专生及本科在校学生的申请(曾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并已获得“留基委”资助一次以上者除外)。除已被录取为2023年清华大学-美国华盛顿大学在职博士生外,不受理其他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对于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须在申请人具备攻读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由具有相应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国内高校与国外高校所签署的学校协议(须提交中文及英文译本)中明确规定或由中外导师商定的双方联合培养计划中明确列出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具体学习计划及论文写作要求。除在国外同一所大学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外,不得受理其余情况的联合培养博士生项目的申请人的二次申请。攻读博士学位项目及其他具有明确国外导师指导的研究型留学项目的申请人在获得推选单位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从国家留学网下载),同时附外语水平证明、导师同意接受函及外方院校正式录取通知书(指正式成绩单及学生被正式录取为该校研究生的正式入学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其他留学项目仍由推选单位按规定择优推荐。
6.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统一受理本地区(本单位)的申请,一般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20日、9月20日至10月20日为申请受理时间。遇有特殊情况,推选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调整申请受理时间,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申请受理时间之外,不受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评审标准与方式
国家留学基金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创新能力、学术潜力、合作经历等方面。评审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专业背景、学术成果、研究计划等多方面因素。评审方式包括同行专家评审、国际评审等,以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