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工作制度(25).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新闻资讯2024-06-09 11:53小乐

医院人事工作制度(25).外出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医院人事工作制度(25)。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文化反思、管理理念、工作原则

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全员出国留学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医院整体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完善人才梯队建设,促进为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城培训,包括专业培训、专科培训、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境内外参观考察以及医院批准的其他业务技能培训和工作会议。其中,专业培训、专科培训、专科培训期限为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学术会议、短期培训学习、境内外考察、工作会议持续时间在一天以上、一个月以内。

第三条出国培训学习由医院统筹安排,重点是临床一线的中青年骨干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和物流技术人员的深造和管理培训。

第四条员工外出进修,应当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和科室专业发展需要,坚持专业对口、择优选拔的原则,坚持形式多样、形式多样的原则。注重有效性。

第五条进修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全国、本市具有一定声誉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进修学科水平在全国、本市处于领先水平。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赴国(境)外留学。

第二章申请出国留学和职业培训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外出进修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良好的医德和医风,好学上进,刻苦钻研,具有敬业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有技术精神,在培训方面有一定的前途。

第七条医疗技术人员原则上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不少于2年;具有学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至少4年;具有大学学历,从事本专业至少5年。同时,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对护理人员和行政支持人员的要求适当放宽。出国留学或参加国内外访问学者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担任助理主任/副护士以上职务。

第八条具有初、中级职称的医生、医疗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和参加专科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为312个月,护理人员为36个月,行政辅助人员为1个月-3个月。

第九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派出继续进修:

(一)两年内在统计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二)获得区、市级科研项目并与上级医院有课题合作关系的;

(三)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因医院或科室业务发展需要选拔的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后勤、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送进修:

(一)近三年内发生过医疗事故或者上一年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责任者;

(二)上年度违反医德、行医有关规定并受过处罚的;

(三)因违规违纪被升学单位拒绝入学不满10年的;

(四)上一年度医师(护士)考核不合格的;

(五)3年内有丙级病历者;

(六)未修完上一年度在校继续教育学分的;

(七)上一年事假超过1个月,病假超过3个月的;

(八)3年内参加过3个月以上出国深造的;

(九)申请跨专业、跨学科继续教育,不符合医院规划和科室发展方向的;

(十)无故不服从医院、科室工作安排的。

(十一)其他未经医院批准送出留学的。

第三章出国留学、职业培训的程序和规定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升学和专科培养计划应提前制定选拔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协调申请。每年5月提交下半年出国留学及专科进修计划申请,12月提出次年上半年出国留学及专科进修计划。对于专科培训计划,请在0A(超过1个月)上提交《外出进修学习申请审批表》。申请表须附有申请人的进修计划以及经院系认可后要达到的目标(包括理论、能力、技术项目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批准。批准后,进一步培训计划将在OA上公布。进修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联系安排。经批准后,还可联系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二条上级医院同意进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学员应携带正式的进修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并与医院签订合同(《外出进修学习协议》) 。

第十三条未经科室、医院同意,未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外出进修。否则,取消一切费用和补贴,并由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作出书面审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款等处罚。

第十四条升学计划因故未能实施的,下一学年仍需继续学习的,必须重新申请。

第四章留学和职业培训期间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进修人员应当遵守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升学期间无家事假,学生不得随意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征得培训单位同意并经医院领导批准。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交通、食宿费用自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0天。

第十六条进修期间,不得擅自旅行或者参加与进修无关的活动。对于升学医院所在地的学术活动,须征得升学医院相关方同意后方可参加。如需支付会议费用,需先经医院领导批准,否则需自费。

第十七条学习进修人员必须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不得擅自延长或者中断进修计划。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改变专业或者延长、终止培训时间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主管职能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报告。资源科提出申请,经党政联委会研究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进修期间累积的假期应在进修医院补休,不得返回医院补假。

第五章留学、职业培训期满后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培训期满后,必须在三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主管职能部门和所在医院所在部门报到,并将结业证书复印件报人力资源部留存。个人档案;您必须在返回医院后一个月内提交一份意见书。改进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并根据培训内容在部门进行一次讲座,填写《外出进修学习返院考核鉴定表》,经部门、主管部门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负责的领导。每年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留学回国人员进行学术讲座,报告留学工作。

第二十条学员回院后六个月内,应在临床工作中积极开发至少1-2项新技术、新业务。不具备条件的,要为其发展新技术、新业务创造条件。

第六章参加短期培训和学术会议

第二十一条参加短期培训和学术会议包括境外参加考察、境内学术会议、各类培训学习、访问交流、工作会议等。原则上为1所以上大学的境外培训学习并在1个月内;

第二十二条审批程序:本人制作总费用预算并填写《医院外出学习(短训)申请审批表》,并在附件中附上正式的会议通知和学习、邀请函等证据。部门负责人签署并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核。总费用超过5000元或需要选择乘坐飞机的,须经院长批准;总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须报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申请审批表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三条在XX省市及XX省市以外的邻近省市进行学术活动,主要交通工具为汽车或火车;参加XX市以外同一部门同一学术会议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参与者返回医院后,必须在科室或医院传达信息。

第二十四条参加会议管理:中层干部、院校领导每年出国参加会议或者考察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两周。同时须报人力资源部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参加;境内学术会议、各类培训学习、研讨会等,中层干部、后备干部、学科骨干每年不超过3次,其他职工每年不超过2次;医院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会议,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安排参加;其他需要出国留学等工作,须经院系、分管部门、分管领导、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留学期间待遇及费用报销

第二十五条1个月内短期学习培训和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奖金由院系确定并发放。符合要求并办妥审批手续的,按照人医(2021)号文件报销差旅费。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和科研项目的骨干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由学科和科研项目经费支付。

第二十六条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再发放绩效奖金。继续培训的相关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 0A填完《外出进修学习申请审批表》后,去人力资源部签订升学协议。医院每月按期发放档案工资,并提供固定补贴。初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补贴5000元。中层干部每月补贴1000元。元,行政及后勤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重点专业、专业或个人因完成科研项目外出进修的,其进修费从院系学科经费和个人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进修期间,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其余住宿费、培训费、交通费、伙食补贴按照人医〔2021〕号文件报销。职业培训及继续教育1个月以上报销流程如下:回院后两个月内,将培训结业证明及《进修返院考核鉴定表》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填写报销单,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八条未经医院批准,由医院安排的进修和参加会议的费用,由进修人员自行承担;未完全脱离工作岗位的进修和专科培训,住宿费和培训补贴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学员在进修期间违反培训医院管理规定的,罚款、设备丢失、损坏赔偿等由学员本人承担。

第8章惩罚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会议的,按照下班时间1:3的比例按旷工处罚,一切费用和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进修期间,因违反进修医院规章制度或者医疗过失等原因,被进修医院暂停进修,或者擅自延长、中断进修计划的;三年内不安排任何形式的学习,十年内不准以任何形式学习。安排出国深造。

第三十二条进修期间未请假、擅自出行或者参加与进修无关的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未按程序办理升学相关手续或完成升学回院后,请勿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考核表、结业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相关费用不予报销,并取消下次郊游。进一步学习的机会;学生完成学业后未能及时回院或回院后1个月内未能在科室或医院进行相应学术讲座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医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追回已报销的相关费用和补贴。

第三十五条其他管理规定:完成学业1个月以上回院后,须在医院服务满5年。服务期限未满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调整工作、调离医院或辞职。违反本条规定的,须双倍赔偿医院在培训期间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工资、补贴、培训费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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