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美国大选,特朗普的普选票比希拉里低了300万张,但他赢得了306张选举人票,超过了规定的270票,最终成功当选。虽然普选票高,但因选举人票低而落选。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五次总统选举(其他四次分别是1824年、1876年、1888年和2000年选举)。从本质上讲,美国民主不是一人一票的直接选举民主,而是间接的“选举团”民主。那么,什么是选举团制度呢?美国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民主选举方式呢?优缺点都有什么?本文对此进行简单介绍。 1、选举人团的形成美国总统选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选民投票,即“选举日”,即一人一票的普选阶段。法律规定选举日是“11月1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二”。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赢得大选的候选人将成为总统,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总统并不是在选举日选举产生的。 “选举”的真正含义是选举“选举人”;在第二阶段,选民投票日根据法律是“12月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有点复杂:))。谁将成为总统最终由选举人的选票决定。所谓的选举团是每四年产生一次的选举团,专门用于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如上所述,这里的选举人是各州选民选出的投票代理人。选举团制度每四年出现一次,从选举日到选举人投票一般持续一个半月左右,但它最终决定美国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选举团制度是美国建国初期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开创性措施。它是直接民主和议会民主之间的妥协。这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选举民主制度。如何选择总统和副总统是美国建国初期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根据现有的政治经验,当时有两种可能的选择:直选和议会选举。 1787年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受限于当时的信息、交通等条件,直选很容易沦为“各州选民只投票给本州候选人”,因为他们不了解其他州的候选人。这样一来,来自人口众多的大州的候选人就会有更多的机会,这可能会损害小州的利益,导致大州操纵小州,或者各州自己做事,最终危及美国的联邦制。与此同时,不少代表对民主制度可能造成的“多数人暴政”的负面后果表示怀疑。一个人一票可能会让民粹主义流行起来。当时庞大黑人人口的存在以及黑人人口“五分之三”的计算方法也带来了对直选的担忧。因此,尽管詹姆斯·威尔逊、詹姆斯·麦迪逊等代表人物都渴望实现直接民主,但由于上述弊端,直接民主在最初的安排中被刻意回避。更多代表将希望寄托在议会选举上。然而议会选举却遭到威尔逊等人的强烈反对。威尔逊认为国会选举会破坏美国的分权原则。因为如果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就会导致总统听从议会的领导,行政和立法就很难分开。为了维护联邦制,保证小州相对平等的地位,避免直选可能导致的“多数暴政”,代表们希望大小州拥有相对均衡的投票权,同时保证选民的普选权,同时允许政治精英更多地参与选举,限制人民。同时,为了维持三权分立,不能将这些精英等同于国会议员和政府官员。
基于这种考虑,威尔士等人创造性地提出了“选举制度”,即每个州选出自己的“选举人”。选举人组成选举团,再次投票间接选举总统、副总统。选举团制度因激烈辩论而被暂时搁置,1787年制宪会议成立了“推迟部分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Postponed Parts)。最终,经过多次修改和妥协,代表们接受了选举团制度,并将其写入1788年美国宪法第二条。此后又经宪法第12、14、23修正案修改。 2.选举团的具体内容。在选举团制度下,各州的选举人人数是如何分配的?各州如何选择选举人?选民如何投票以及结果如何? (一)选民人数如何分配。为了平衡大小州的利益,宪法规定每个州的选举人数量与该州的国会席位数量一致。换句话说,一个州的选举人人数等于该州按人口分配的代表人数与该州固定的参议员人数之和。例如,加州目前有53名众议员和2名参议员,加州的选举人人数为55名。按照这个计算方法,加上华盛顿特区获得的3名选举人,根据美国宪法第23条修正案,就有目前美国50个州有538名选举人。 (2)各州如何选举选举人。宪法没有规定选举选举人的具体办法,各州的选举办法由各州自行确定。但宪法明确了选举人不能担任选举人的情况:“参议员和众议员,或者在合众国任职或领取报酬的人,不得被选为选举人”。 (《美国宪法》 第2 条、第1 款、第2 款)“任何人以前作为国会议员、美国官员或议员宣誓维护美国宪法”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的任何行政或司法官员,此后应对美国进行叛乱或叛乱,应担任国会议员。”参议院或众议院,或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人,或在美国或任何州任职的任何文职或军事官员。”(第十四修正案《美国宪法》)在实践中,每个州选举人的选择通常遵循以下原则:这样一来:选举日,各州选民根据不同政党推荐的选举人名单直接选举选举人;为了简化程序,选民不再直接选举选举人,只选举总统和副总统。选票上会看到候选人的名字,即哪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获胜,这意味着总统候选人所属政党推荐的选举人获胜,人口较多的大州通常采用第二种方法来选举选举人。选举人如何投票。在选举投票日,每个州的选举人在其州内的指定地点投票。通常,选举人宣誓投票给赢得本州普选的总统候选人。目前,超过一半的州都有立法规定,选举人必须根据选民的投票结果来投选举人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为此,正常情况下,美国各州的总统选举都是所谓赢者通吃的结果,即赢得该州普选的总统候选人将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国家。例如,假设在今年的普选中,拜登在加州的普选票甚至超过特朗普0.5%,正常情况下,拜登最终将获得加州全部55张选举人票。这样看来,普选并不一定能完全代表选举结果。理论上,存在赢得普选但最终落选的结果。这在总统选举历史上确实发生过。
一般来说,大选前的民意调查其实很有参考价值,但它只衡量普选的结果,而不衡量选举人票的结果。例如,在2016年的选举中,大多数民意调查显示希拉里·克林顿获胜,但事实上希拉里确实获胜了。赢得了民众的投票。赢者通吃的原则,由于各党派传统优势州的选票基本固化,也导致候选人对两党传统优势州采取不干涉的态度,集中精力争取摇摆。州,从而有利于摇摆州的利益。注意。 (四)失信的选民。尽管有宣誓保证和法律规定,但仍会出现选民不按照所在州的普选结果进行投票的情况。这种选举人被称为失信选举人。美国历史上曾有158位不诚实的选民。数量并不多,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影响选举结果。为了维护选民的意愿,各州倾向于立法限制不诚实的选民。在2016年的选举中,华盛顿的三名选举人因没有投票给该州普选获胜者希拉里·克林顿而被州法院每人罚款1,000美元。三人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7月(足够长了:)),最高法院裁定,选举人应遵循所在州选民的意愿,投票选出所在州普选的获胜者。这是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对选民施加的司法限制。 (五)选举投票结果。选举人票结果将由参议院议长于选举后次年1月6日下午在众议院和参议院联席会议上宣布。总统候选人必须获得选举人票总数的一半,即270票才能当选。如果两位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均低于270票,则众议院再次投票选出新总统,参议院再次投票选出新副总统。三、选举团制度的利弊两百年来,选举团制度一直受到捍卫和批评。这一制度刚形成时,政党政治尚未成熟,党争较弱。然而,在两党轮流执政的情况下,政党占据优势的州的少数民意似乎被埋没;实际情况中存在选民违背选民意愿推翻选举结果的情况;摇摆国家的利益和政治诉求受到更多关注;更多的人也表现出不愿意由选举人代表并要求直接民主。 2020年盖洛普民意调查显示,61%的美国人希望废除选举制度,实现直接民主,比2016年增加了12%。据美国国会研究人员统计,截至2000年12月,已有1028项法案提议修改或者废除选举团制度,占修宪法案的近十分之一。然而,限制“多数人的暴政”、照顾小州少数人的利益、稳定联邦制度、确保三权分立,这些“最初的关切”却给选举团的存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体而言,美国国父汉密尔顿的言论似乎还是中肯的。 “这个方法或许并不完美,但至少是优秀的。”相信未来,选举人团制度仍将在美国总统选举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